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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有奖!最高20000元!
发表时间: 2024-05-15 13:29:58 来源:工程案例
《三亚市旅游市场违法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4年修订)》已经2024年4月26日八届三亚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市场经营行为,维护旅游市场发展秩序,鼓励社会公众依法举报旅游市场违法经营行为,增强三亚旅游市场软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海南省旅游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旅游市场违法经营行为举报奖励机制,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违法经营行为处置的有关工作:
(一)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热线办”)负责受理、转办举报事项;
(一)三亚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小时值班政府服务热线)、上传举报信息至微信公众号“三亚12345”、发送举报短信至0898-88912345;
(二)“三亚放心游”平台,包括“三亚放心游”微信公众号、小程序和支付宝小程序等相关网络站点平台。平台将举报信息转至市热线办。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对我市旅游市场违法经营行为进行举报,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
实名举报应当如实提供举报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违法经营者信息、违法经营行为的基本情况及证据或线索。
第五条 各相关单位一定要对举报信息进行保密,依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和获得奖励等举报信息。
(五)旅游经营者销售鲜活海鲜、水果、珠宝等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一)市热线办收到举报后,应即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将理由告知举报人;
(二)市热线办受理举报后,应于当日将举报事项及举报材料移交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执法部门处理;
(三)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执法部门接收举报事项后,应于规定时限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至市热线办;
(四)市热线办收到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执法部门反馈的处理结果后,应于当日内将举报事项及处理结果移交至市旅游主管部门。
(一)同一举报事项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平均分配;
(二)罚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没收非法财物总计金额不足1万元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三)罚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没收非法财物总计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至5万元(不含5万元)的,给予举报人800元奖励;
(四)罚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没收非法财物总计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五)罚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没收非法财物总计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六)罚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没收非法财物总计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至30万元(不含30万元)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七)罚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没收非法财物总计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九)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给予举报人1.2万元奖励;
市旅游主管部门收到市热线办移交的举报材料及处理结果后,根据处理结果确定奖励金额并完成内部审批。审批通过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账户信息。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账户信息。逾期未提供的,视为自愿放弃领奖。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自收到举报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账户信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实举报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账户信息,核实无误后,将奖金汇至举报人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资金列入市旅游主管部门支出预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的举报人,依照法律来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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